新《规范》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的改革思路,对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的计价,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例如:新《规范》规定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时,则应执行新《规范》;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新《规范》中所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仍应执行。
又例如:新《规范》对工程风险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确定了发、承包双方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对于主要由市场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的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新《规范》的条文说明提出一般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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